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小字第7號
本案是被告依照管委會的決議對原告機車未能於規定時間2小時內駛離,三圓羅馬社區管理委員會依系爭罰則條例第2條規定,對原告停放2部機車各處罰款1000元,共2000元情事。
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小字第7號
本案是被告依照管委會的決議對原告機車未能於規定時間2小時內駛離,三圓羅馬社區管理委員會依系爭罰則條例第2條規定,對原告停放2部機車各處罰款1000元,共2000元情事。
判決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2年度南小字第1216號
本案事實為被告違反以下兩個規定,「請按規定停放自家停車格內,以把手、照後鏡為標準,不可超過車格白線內緣,以免影響他人進出。不得停放於格子外之通道或他人停車格內。」跟「地下室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使用,禁止堆放任何雜物。」
法院大概有兩派說法,這邊用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91號民事判決,來看看法院觀點為何?
首先此為二審判決,自然一審跟二審的觀點不同,本案就社區規約第4款「違反第3款時,第1次以書面勸導,第2次直接處以罰鍰,罰鍰為每張違規單300元,罰鍰併列管理費繳納通知單繳納;再(累)犯者,得以(每日)連續處罰之,且同步公告其違規情形相片和戶別資訊,直至改善為止。」,本條項有無效力為爭點,本審認為,『住戶規約係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共同遵守之事項,此屬私法自治之範疇,非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均非法所不許。』
臺南簡易庭104年南勞簡字第12號民事判決
本案為信隆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隆藥品)控告離職員工一案之判決,此公司有多次控告員工之正式判決紀錄,特別彙整供勞工參考,並了解其原告被告之雙方說法與法院最後心證。
此為信隆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隆藥品)控告離職員工一案之簡易判決,因信隆藥品多次控告離職員工,特別彙整相關法院見解,供雙方當事人與未來求職員工參考。
本次信隆藥品依工作契約書之內容,約定被告工作期間須為一年,然被告半年即辭職,原告認為因被告非本科系畢業,須接受相關教育訓練始能任職,因此要賠償3個月教育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