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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大概有兩派說法,這邊用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91號民事判決,來看看法院觀點為何?

首先此為二審判決,自然一審跟二審的觀點不同,本案就社區規約第4款「違反第3款時,第1次以書面勸導,第2次直接處以罰鍰,罰鍰為每張違規單300元,罰鍰併列管理費繳納通知單繳納;再(累)犯者,得以(每日)連續處罰之,且同步公告其違規情形相片和戶別資訊,直至改善為止。」,本條項有無效力為爭點,本審認為,『住戶規約係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共同遵守之事項,此屬私法自治之範疇,非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均非法所不許。』

 

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是可以訂定相關規約,但這規約自然是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且管委會也要有相關的警告、舉發證據都要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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