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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可否設立規約,約定住戶違反規定進行罰款?(參考判決九)
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77號
本案的系爭規定為:「區分所有權人輪值社區各管委會職務,若有不願意輪值者需多付一年之管理費、垃圾清運費納入管委會的管理費,由下一輪之區分所有權人接替管委會職務。」也算是一種變相的增加不願意擔任委員的負擔。
而法院的認定上,就不願輪值擔任管理委員者,應多付一年之管理費、垃圾清運費納入管理費,由下一輪之區分所有權人接替其管理委員之職務。此決議及規定並無對特定區分所有權人為何差別待遇。
而系爭社區僅20戶,故如有住戶不願輪值擔任管理委員,勢必增加其他住戶輪值之次數,而增加其他住戶之工作與負擔,則不願盡義務輪值擔任管理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享受他人付出勞力、時間管理維護社區事務所帶來之利益,自應支付相當之對價,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始屬公平合理。否則每位住戶都可任意以自身事由推辭擔任管理委員,將致社區公共事務無法進行,反對全體住戶有害。
管委會可否設立規約,約定住戶違反規定進行罰款?(參考判決八)
判決: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中小字第2296號
本案也是拒絕擔任管委會主委或委員的情況,但法院仍認規約有效。
法院觀點亦補充,『對於違反管理規定者制定罰則,係為落實管理規則之規制效果,自亦屬管理方法之一環。』
而這區的規約,倒是相當詳細,包含「當選人若曾擔任過歷屆管理委員者,該當選人無意願擔任時,則再行抽籤」、「若當選人未曾擔任過管理委員但過去全住戶輪序該輪內,曾增收管理費者,得免除增收管理費;並再重新抽籤選出新任當選人」直到全部的人都輪過,這確實沒有差別待遇。
管委會可否設立規約,約定住戶違反規定進行罰款?(參考判決七)
判決: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中小字第2668號
本案為原告請求無法擔任委員而應繳納公共基金12,000元之規定,進行的訴訟。
法院仍維持『住戶規約係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共同遵守之事項,此屬私法自治之範疇,非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均非法所不許』、『不願擔任管理委員或因未實際入住或將房屋出租予他人使用而無法擔任者,亦可使該被選任之住戶以增加管理費或額外繳納金額方式,以全其對社區事務本應有之付出,核屬兩全之方法』的既有觀點。
比例原則上,『一年度增收公共基金12,000元,或因未實際入住或將房屋出租予他人使用而無法擔任者,應增加之管理費或應繳納之金額,並無顯然過高之情形』。

114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核能工程、工業衛生安全、消防工程、工業安全衛生:專業科目(二):安全衛生法規


第64屆化學科展抄襲案比對表,作者謝廷懋、高齊悠,指導老師薛朋雨
參考文獻:
1.K. Du, S.-C. Wang, R. S. Basha, C.-F. Lee, Adv. Synth. Catal. 2019, 361, 1597,出版年為2019年,於科展前發表,屬於先前文獻。
2.國立中興大學化學系所碩士論文,杜凱,藍色發光二極體促進二硫縮醛合成之研究,2018,也於科展前發表,屬先前文獻
管委會可否設立規約,約定住戶違反規定進行罰款?(參考判決六)
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小上字第 151 號民事判決
本案原告停車行為違規占用被告社區資源回收區,違規者每次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原告違規共計29次,應給付違約金2萬9000元,故提起訴訟。
本案一審「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小字第 353 號民事判決」,已經判決原告敗訴,此為上訴判決,故針對此判決討論。
住戶規約係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此屬私法自治之範疇,如區分所有權人認住戶規約有不合理之處,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依法定程序以修改規約,在規約未經修改前,均受該規約之拘束。本件系爭條款第2條罰則之約定,係為避免社區資源回收區遭占用停放機車,衍生困擾,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對違規停放汽機車之住戶處以違約金之約定。法院認定該違約金約定是合理的。
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告就該社去提案決議拒絕擔任委員者罰以增收每月新臺幣300元管理費,且抽中主任、財務、監察委員者不得推辭或拒絕擔任職務,認定違法而提出訴訟。
法院亦『維持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共同遵守之事項,此屬私法自治之範疇,非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均非法所不許;是公寓大廈本得由區權人以多數決議制定管理方法,以維護公寓大廈之安全及品質,惟仍須符合公平,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區權人所有權。』
而金額部分,法院認為繳交6000元(每年)於管委會之方式,擔任其他管理委員職務,此等決議結果除可保障住戶不願擔任管理委員或特定管理委員職位之意願,亦可使該被選任之住戶以增加管理費或額外繳納金額方式,以全其對社區事務本應有之付出,核屬兩全之方法,且酌以和緯社區之管理費為1100元(每月),上揭決議約定拒絕擔任管理委員或特定管理委員職位之住戶應增加之管理費或應繳納之金額,並無顯然過高之情形,尚符比例原則;另外,系爭決議之適用對象為和緯社區住戶全體,並未針對某一特定之住戶,亦符平等原則。
結論:
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
原告就隨意亂丟垃圾、焚燒金紙、破壞環境衛生及自陽台往下潑水、特定地區吸煙者、公共區域放置私人物品部分、迎賓迴轉車道臨停汽機車部分,稱臨停超過10分鐘者,增列罰款提出該決議無效之訴。
而法院維持上述等妨害公共利益之違規行為,均係為求達到公共秩序、敦促違規者改善自身行為之目的,且其處罰罰款之手段數額尚非過鉅,亦無侵害人身情形,堪認符合比例原則,並無不明確或權利濫用之情形。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或修改規約,本於私法自治原則,除其內容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事外,即難謂其為無效。
結論:

113 年高考專利師,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測驗題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