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告就該社去提案決議拒絕擔任委員者罰以增收每月新臺幣300元管理費,且抽中主任、財務、監察委員者不得推辭或拒絕擔任職務,認定違法而提出訴訟。
法院亦『維持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共同遵守之事項,此屬私法自治之範疇,非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均非法所不許;是公寓大廈本得由區權人以多數決議制定管理方法,以維護公寓大廈之安全及品質,惟仍須符合公平,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區權人所有權。』
而金額部分,法院認為繳交6000元(每年)於管委會之方式,擔任其他管理委員職務,此等決議結果除可保障住戶不願擔任管理委員或特定管理委員職位之意願,亦可使該被選任之住戶以增加管理費或額外繳納金額方式,以全其對社區事務本應有之付出,核屬兩全之方法,且酌以和緯社區之管理費為1100元(每月),上揭決議約定拒絕擔任管理委員或特定管理委員職位之住戶應增加之管理費或應繳納之金額,並無顯然過高之情形,尚符比例原則;另外,系爭決議之適用對象為和緯社區住戶全體,並未針對某一特定之住戶,亦符平等原則。
結論:
本判決針對不願意擔任管理員要額外繳交管理費,是可以被允許的。也提到要注意比例原則跟平等原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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