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高考專利師,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測驗題詳解

1 說明書應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據以實現要件係規範「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與申請專利範圍無關

(B)記載方式為可據以實現要件之必要條件,若不符合記載方式的形式規定,即應認定不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

(C)已寄存之生物材料相關發明,已足以證實其確實存在者,說明書無須記載相對應之技術內容,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

(D)縱使是申請日後提出之實驗數據,仍可作為輔助瞭解說明書本身是否已明確且充分揭露至可據以實現的程度

(A) 可據以實現要件指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記載之用語亦應明確,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可以實現該發明。(所以跟申請專利範圍有關)

(B) 不得僅以不符合記載方式的形式規定,即認定不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說明書之記載是否明確且充分,是否可據以實現,與記載方式並無必然關係,必須審慎考量並合理指出說明書之內容實質上未明確或未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所以B錯誤)

(C) 生物技術領域之發明,由於文字記載有時難以載明生命體的具體特徵,或即使有記載亦無法獲得生物材料本身,故允許以生物材料寄存之方式為之,但說明書之記載配合生物材料寄存後仍須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意即已寄存之生物材料相關發明僅能證實其確實存在說明書仍應記載相對應之技術內容(所以C也是錯誤)

(D) 申請日後提出之資料(尤其是實驗數據),僅作為輔助瞭解說明書本身是否已明確且充分揭露至可據以實現的程度,該資料非屬判斷是否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之基礎,亦不得以修正方式補充於說明書中。

2 下列各請求項中「」處之敘述,搭配前後文內容,何者導致請求項不明確?

(A)一種製造終產物 D 之方法,包含「從起始物 A 製造中間產物 B 的第一步驟,及從中間產物 C 製造該終產物 D 的第二步驟」

(B)一種化合物 A 之製法,其反應溫度為 20100℃,較佳為 5080℃,「最佳」為 70℃

(C)一種拖鞋,包含鞋底、鞋面及釘扣「等」構件……

(D)一種組成物 X,其由「40 60 重量百分比的 A30 50 重量百分比的 B、及 20 30 重量百分比的 C 所組成」

(A) 中間產物 B就接續中間產物 C,無法瞭解中間產物係 BC 或包含二者,請求項不明確。

(B) 請求項中「較佳」、「最佳」之用語於同一請求項中會界定出不同的範圍,導致請求項不明確

(C)因為包含是開放式連接詞,所以等構件,這樣可以,如果是:一種拖鞋,係由鞋底、鞋面及釘扣等構件所組成,前述為不明確。

(D) 以封閉式連接詞界定之組成物,該組成物某一成分的上限值與其他成分的下限值之總和超過 100%,這樣會導致不明確。

3 下列有關產業利用性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產業利用性,係規定說明書的記載必須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據以能被製造或使用

(B)若不具產業利用性,則不可能據以實現;反之,若具產業利用性,應再確認說明書所載之該發明是否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

(C)產業利用性之「能被製造或使用」,係指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於產業上已實際被製造或使用者為限,故實際上尚未被製造或使用之發明,不具產業利用性

(D)產業利用性須先進行檢索以判斷是否符合發明本質,係與新穎性及進步性一併進行審查及判斷

(A)產業利用性,指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在產業上得以利用,這題的描述指的是可據以實現要件

(C) 能被製造或使用,指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於產業上有被製造或使用之可能性,不限於該技術手段已實際被製造或使用。(所以C錯誤)

(D) 產業利用性係發明本質之規定,不須檢索即可判斷,故通常在審查是否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前即應先行判斷。(所以D錯誤)

4 下列關於進步性之審查,何者正確?

(A)係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確認是否得輕易完成,該通常知識者為虛擬之人,以一人為限以避免後見之明

(B)說明書中引述之先前技術,若未載明或無法確認其公開之期日,仍可作為論斷不具進步性之依據,但若申請人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其未公開者,不得作為核駁依據

(C)係針對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間之差異本身,逐一比對以判斷是否能被輕易完成,不得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以避免拼湊比對

(D)得以多份引證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技術內容的結合,作為比對基礎之主要引證,以確認該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間的差異

(A) 一般情況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虛擬為一個人,惟若考量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具體事實,確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一群人較為適當時,亦可虛擬為一群人(所以A錯誤)

(B) 說明書中引述之先前技術,若未載明或無法確認其公開之期日,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禁反言,原則上,應認定其為先前技術,而可作為論斷專利要件之依據。惟若申請人申復有具體事證證明其於說明書中引述之技術為其未公開之內部技術,則該先前技術不得作為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專利要件之依據。(所以B選項正確,這是有判決佐證喔。)

(C)進步性的整體審查,審查進步性時,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不得僅針對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亦不得僅針對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本身,判斷該發明是否能被輕易完成。

(所以C錯誤)

(D) 由相關先前技術中選出適合作為進步性判斷之論理的引證,並由其中選定一個引證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進行差異比對,該作為比對基礎之單一引證,稱為「主要引證」,其餘作為論理之引證稱為「其他引證」。 須注意者,不得將二個以上引證予以組合後作為「主要引證」(所以D錯誤)

5 經最後通知後,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應符合修正限制事項,下列何者不符合規定?

(A)修正前請求項記載「一種空調裝置,包含如請求項 1 3 中任一項所述的壓縮機」,主張「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修正為不同請求項「一種空調裝置,包含如請求項 1 所述的壓縮機」,並新增請求項「一種空調裝置,包含如請求項 2 所述的壓縮機」

(B)修正前請求項記載「聚合物分子量 2001000」,且說明書已記載分子量之特定值 500,主張「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而將請求項修正為「聚合物分子量 5001000

(C)說明書中已指出高溫為使某材質進行相變之溫度,經最後通知後,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高溫」,主張「不明瞭記載之釋明」而修正為「使特定材質 A 進行相變之高溫」

(D)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外文本之內容為「fifteen」,經最後通知後,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50」,主張「誤譯之訂正」而將申請專利範圍逕予修正為「15

這題考最後通知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事項不包含誤譯之訂正,故最後通知後不得以誤譯之訂正為由直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本題D不符合規定。

6 下列關於專利權移轉之敘述,何者正確?

(A)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時,若讓與原因為贈與,且讓與人為自然人,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等相關資料,未能檢附者,應具名切結,始為受理

(B)辦理衍生設計專利權之專利權讓與登記時,應與其原設計專利權一併辦理,若原設計專利權已當然消滅,而其衍生設計有二以上仍存續者,數衍生設計專利權之讓與,亦應一併辦理

(C)辦理專利權授權登記時,應備具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載明屬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其授權內容應以全部申請專利範圍為其授權範圍授權他人實施,並記載授權期間及其授權地域

(D)專利權若被法院囑託查封,經登記有案者,其後續之專利權移轉或專利權更正,應不予受理,須待債務人繳納債權向法院聲請塗銷或撤銷該查封登記時,始可受理

(A)讓與原因為贈與,且讓與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檢附者,讓與登記應不受理。不能切結

(C) A.授權種類:應載明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審查授權種類時,將就書面契約所載是否符合專利法所定專屬授權之規定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授權種類,亦即從形式上核對契約書之內容與申請書所載是否一致。

B.授權內容:應載明授予實施權之內容,例如: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等。如就部分請求項授權他人實施者,並應於授權內容中載明其請求項次。

所以可就部分請求項授權他人實施者,只是應載明清楚。

(D)專利權若被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經登記有案者,其後續之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登記,應不予受理,須俟原囑託查封之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塗銷或撤銷該查封登記時,始可受理。經查封並登記者,只有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登記』有所限制,並無專利權更正。   本題為B正確

7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單一性之規定,何者正確?

(A)若檢索先前技術以確認二個以上發明間是否具有「特別技術特徵」時,該先前技術包括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引證文件

(B)判斷單一性時,皆由請求項 1 記載之發明開始進行檢索,不得跳過請求項 1 而改以其他獨立項開始進行檢索

(C)申請案違反單一性,然審查時未發現而核准專利後,始發現不具發明單一性,因已擴大權利保護範圍,構成舉發之理由

(D)不僅對於「不同請求項」所記載的二個以上發明進行判斷,而且對於「單一請求項」中以擇一形式記載者,亦須判斷

(A) 「特別技術特徵」係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亦即相較於先前技術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技術特徵。(沒有擬制喪失新穎性,所以A錯誤)

(B) 原則上,由請求項 1 記載之發明開始檢索,判斷該發明是否具有特別技術特徵,若不具特別技術特徵,則各獨立項之發明間即無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申請案不具發明單一性。既然是原則上,就代表當請求項1不明確時,還是可以由其他獨立項開始檢索。

(C)發明單一性規定之立法意旨係有效利用審查資源,經審查核准後始發現不具發明單一性者,由於所有請求項已經審查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尚不致直接損及社會公眾之利益,因此不構成舉發之理由

(D)發明單一性之判斷,不因請求項之記載形式而有差異,不僅應對不同請求項所記載的二個以上發明進行判斷,對於單一請求項中以擇一形式記載的二個以上發明,亦須進行判斷。D正確

8 關於發明專利主張國際優先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人應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 12 個月內主張優先權日,該優先權日應早於我國專利申請日,而不得同日或晚於該申請日

(B)申請人為複數者,複數申請人之一具備有符合主張優先權之身分條件者,即可主張優先權

(C)認定身分條件係以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時,申請書上記載之申請人為依據,若申請時已符合,不因之後變更申請權人名義而影響主張之適法性

(D)主張優先權時,「相同發明」之判斷應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是否已揭露於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為限

(A)優先權可以為同一日,所以A錯誤。

(B) 申請人為複數者,每一申請人均應符合。所以B錯誤。

(D) 「相同發明」之判斷應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是否已揭露於優先權基礎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為基礎,而不單以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惟不得以優先權基礎案所載之先前技術及已聲明排除之內容為判斷的基礎。所以D錯誤

9 有關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代理權限範圍係由申請人自由決定,若概括授權為一切代理行為而採概括代理時,代理人得為專利申請、再審查及其撤回及拋棄專利權等一切代理行為

(B)具有代理人資格之人,以專利師、律師及專利師法公布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為限

(C)申請人可依契約自由原則變更代理人,但變更時,若未以書面通知專利專責機關,對機關不生效力

(D)若代理人死亡,其與申請人間代理關係已消滅,申請人必須主動函知專利專責機關,另行委任代理人或自行辦理

代理權限的範圍,由本人自由決定,可為單一特定事項之代理,即僅代理為某特定行為,亦得概括代理,即概括授權為一切代理行為。採概括代理時,代理人就受任之專利申請案件得為全部程序行為,但以下事項:「選任或解任代理人、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分割案、撤回改請案、撤回再審查申請、撤回更正申請、撤回舉發案或拋棄專利權」,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所以選項A不包含撤回再審查、拋棄專利權。

10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更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專利權人僅更正外文本,未同時提出中文更正本時,該外文本不生更正之問題,應不受理外文本之更正

(B)將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不分段,或將不分段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二段式,更正事由皆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C)更正案審查中,專利權當然消滅者,應通知專利權人其更正申請是否續行審查或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同意撤回

(D)舉發案若作成部分舉發成立者,於行政救濟期間,不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

(C) 更正案審查中,專利權當然消滅者,仍應續行審查,並將當然消滅之事實於審定書中併同說明。選項C為錯誤。

(D)若發明專利權之部分請求項經審定舉發成立 ,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 專利權人僅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

若更正內容包括已審定「舉發成立」之請求項者,由於原處分對該等請求項有撤銷專利權之拘束力, 因此, 通知專利權人限期刪除該部分之更正內容, 並檢送刪除後之全份申請專利範圍, 屆期未補正者,不受理其更正申請,無從受理部分之更正

更正之審查結果係全案為之, 不得部分為之。

11 下列關於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之判斷,何者錯誤

(A)請求項前言部分記載一物品,若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只要有一結構特徵而無須全部皆屬結構特徵,即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B)新型的商業利用若不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使該新型被濫用而有妨害之虞,仍非屬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

(C)說明書之揭露方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D)新型單一性係判斷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於技術特徵上是否明顯相互關聯,而無須論究是否有別於先前技術

形式審查時,只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揭露之事項符合專利法及細則中,關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撰寫格式規定即可,至於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以及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新型,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等部分,亦非形式審查之範疇,惟得作為日後新型專利之舉發事由。所以B錯誤。

12 系爭專利請求項 1~3 所請分別為成分 AB C,請求項 4 為包含選自請求項 1~3 之成分 AB C 之組成物,舉發聲明請求撤銷請求項 3 4,惟舉發理由僅主張請求項 3 及請求項 4引用請求項 3 之權利範圍不具進步性,並未主張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12 之權利範圍不符專利要件,經闡明而舉發人仍主張同前,經審定後,有任何人基於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就請求項 3 4 再次提起舉發。依審查實務,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對請求項 3 及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3 之權利範圍予以審查,若審定結果皆為舉發不成立,針對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12 之權利範圍另提起舉發,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B)對請求項 3,及請求項 4 引用之全部請求項的權利範圍予以審查,若審定結果皆為舉發不成立,針對請求項 34 所另提起之舉發,皆適用一事不再理

(C)僅對請求項 3 之權利範圍予以審查,另請求項 4 以舉發聲明與舉發理由不一致為由,對請求項 4 予以舉發駁回,且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D)以舉發聲明與舉發理由不一致為由,對請求項 3 4 予以舉發駁回,請求項 3 4 皆未適用一事不再理

(A)因為題幹是主張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3之權利範圍,不包含引用請求項 12,所以無一事不再理,A為正確。

舉發聲明較大,

CD,此情況,後倘任何人基於同一事實、同一證據,針對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12 之權利範圍另提起舉發,並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13 有關設計專利之圖像設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設計專利之圖式所揭露之多張視圖,若為表示依序產生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者,應於設計說明中敘明其變化順序

(B)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藉由電子裝置投射產生之二維或三維的虛擬圖形,可申請圖像設計

(C)申請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得僅記載為該「圖像」之本身、所應用之「何物品」,應用於「何

物品之圖像」或「何物品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D)審查圖像設計之新穎性時,若申請人係以「『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等具通用性質之設計名稱提出申請時,該圖像設計所應用之物品應認定為可應用於各類電子資訊產品之「電腦程式產品」

申請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應記載為應用於「何物品之圖像」或「何物品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不得僅記載為「圖像」本身,亦不得僅記載為所應用之「何物品」,所以C錯誤。

14 下列有關發明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敘述,何者正確?

(A)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該「申請專利之發明」指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中請求保護之申請標的(subject matter

(B)【先前技術】之記載事項,係供通常知識者客觀理解先前技術之問題及缺失,屬必要記載事項,均應記載而不得刪除,以符合專利法第26 條第4 項之記載規定

(C)【先前技術】之記載事項,其位於【技術領域】與【發明內容】記載事項之間,不得挪動順序以符合專利法第26 條第4 項之記載規定

(D)【發明內容】之記載事項為「所欲解決之問題」、「所欲達成目的及其用途」、「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等四部分

 

15 下列關於新穎性之審查,何者正確?

(A)專利案經核准公告後,該案遭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確定後,該專利權已自始不存在,不得作為先前技術

(B)學術論著置於國家圖書館之閱覽架以供借閱,惟尚未被人借出閱覽,不得作為先前技術

(C)簽訂保密義務之人所知悉之技術,因違反保密義務而洩漏技術,致該技術處於公眾得獲知的狀態,仍受保密契約之約束,不得作為先前技術

(D)相關技術資訊已置於網路上,但未正式公開網址而未可得知內容之資訊,不得作為先前技術

(A)雖然專利權已經不存在,但相關資料已經公開,自然可作為先前技術。

(B) 見於刊物,指將文書或載有資訊之其他儲存媒體置於公眾得以閱覽而揭露技術內容,使該技術能為公眾得知之狀態,並不以公眾實際上已閱覽或已真正獲知其內容為必要B錯誤。

(C)負有保密義務之人所知悉應保密之技術不屬於先前技術,因公眾無法獲知該技術內容,其僅為負有保密義務之人所知悉而處於未公開狀態;惟若其違反保密義務而洩漏技術,以致該技術內容能為公眾得知時,則該技術屬於先前技術。所以C已經洩漏,自然可以是先前技術。

16 下列有關擬制喪失新穎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僅適用於不同申請人,其認定時點為後申請案之申請日,若經認定為相同,即使之後變更而造成申請人不一致,亦不得適用擬制喪失新穎性

(B)後申請案為發明或新型申請案時,若先申請案為設計申請案,不得作為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引證文件

(C)先申請案為分割案時,認定申請先、後申請案之申請人是否相同的時點,為該先申請案所援用原申請案之申請日

(D)先申請案所載新型內容經公告,部分內容嗣後經更正刪除並溯自申請日生效,該被刪除之部分不得作為引證文件

選項D錯誤,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發明或新型內容經公開或公告,即使其中部分內容嗣後經修正或更正而被刪除,該被刪除之部分仍得作為引證文件

先申請案經公開或公告後,即屬於新穎性之先前技術,無論該申請案嗣後是否經撤回或審定不予專利,或該專利案嗣後是否經放棄或撤銷均得作為引證文件;惟在公開日之前已撤回,但因進入公開準備程序而仍被公開者,不得作為引證文件。

17 下列關於改請之態樣,何者正確?①發明改請設計 ②設計改請新型 ③新型改請設計④設計改請發明 ⑤獨立設計改請衍生設計

(A)僅①②③⑤ (B)僅③④⑤ (C)僅①②③④ (D)僅②③⑤

(1)發明改請新型;(2)發明改請設計;(3)新型改請發明;(4)新型改請設計;(5)設計改請新型。至於設計改請發明並非專利法所允許的態樣。

申請設計專利後改請衍生設計專利者,或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則是同種專利的改請

18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優惠期之規定,何者錯誤?

(A)效果係將公開事實之技術內容不作為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先前技術,非僅適用於「新穎性」

(B)公開事實之行為主體,包含了申請人之前權利人,如專利申請權之被繼承人、讓與人,或申請權人之受雇人或受聘人等

(C)申請人為兩人時,公開行為無須共同為之,縱然一申請人之公開行為未取得另一申請人同意,仍屬於「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的情事

(D)因「非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致有多次密切關聯之公開事實,申請人仍須於最晚之公開事實後12 個月內申請專利,方得適用

選項D錯誤,優惠期應自公開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算 12 個月,若申請人於優惠期內有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之多次公開, 而有多次可適用優惠之情況者,則該優惠期應以最早公開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算12個月。

19 下列關於分割及改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分割案與改請案均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

(B)原申請案主張優先權或符合優惠期之規定者,分割案與改請案均得援用

(C)分割案與改請案均得援用原申請案之聲明,主張與新型專利權利接續

(D)分割案與改請案均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選項C,當改情之後,發明改為新型或設計,就無法主張跟新型專利接續。

 

AB應該很明確都未超出。

C申請時之「照相機之鏡頭」部分設計,修正時將原揭露之實線完全改繪為虛線,原揭露之虛線完全改繪為實線,且設計名稱修正為「照相機之機身」部分設計。因修正後「照相機之機身」之部分設計已揭露於申請時之圖式中,判斷為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D超出之理由: 申請時之「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圖像設計,修正後雖僅係就申請時圖式中既有之部分方框實線改為黑色方塊,惟修正後所呈現之設計為申請時所未揭露而屬無法直接得知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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