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可否設立規約,約定住戶違反規定進行罰款?(參考判決八)
判決: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中小字第2296號
本案也是拒絕擔任管委會主委或委員的情況,但法院仍認規約有效。
法院觀點亦補充,『對於違反管理規定者制定罰則,係為落實管理規則之規制效果,自亦屬管理方法之一環。』
而這區的規約,倒是相當詳細,包含「當選人若曾擔任過歷屆管理委員者,該當選人無意願擔任時,則再行抽籤」、「若當選人未曾擔任過管理委員但過去全住戶輪序該輪內,曾增收管理費者,得免除增收管理費;並再重新抽籤選出新任當選人」直到全部的人都輪過,這確實沒有差別待遇。
結論:
本判決的決定點還是,這條規約否屬於兩全的作法,是否符合平等、比例原則。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