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來看看我們職業安全法的逐條釋義。

第一篇的網址:https://certifi.pixnet.net/blog/post/352898468

特別是剛開始接觸的同學,務必從頭開始看一遍。覺得不錯,也請幫忙按讚、分享。

 

26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此條是屬於,規範事業單位,如果交付承攬時,應該事前告知外包商,其工作環境的危害是什麼;包含外包商又把工程包給下一包時,該外包商也要事前告知,不能事後、發生災害後才告知。

那什麼是事前告知,則規範在細則第36條,事前告知,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就是事前告知,要用書面,不能用口頭、錄音機方式;也可召開協商會議將會議作成紀錄也可。

D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A)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B)有關其事業之危害因素(C)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D)事業經營概況

術科考古題:

事業單位將其專業之一部分交付承攬時,()事前告知應包括那些事項?(3 )

擬答:

()依照職安法第26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以下事項:

  1. 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2) 危害因素。(3)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27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這條的重要性就多了,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事業單位的責任比較大,要有該第一到第五點,其中第一點,設置協議組織要協議什麼也要會,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工作間的聯繫;工作場所的巡視;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協議組織要協議什麼,規範在細則第38條,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一、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四、對進入局限空間、危險物及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五、機械、設備及器具等入場管制。

六、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七、變更管理。

八、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    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

九、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    置、氧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上下設備、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十、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這種很像是法條背誦,各位只能嘗試用一些方式來記憶,有一種方式為,各位可以把自己想成「立法者」,如果各位工安主管要來規範、管理您的員工時,要如何做。

我們回頭再來看第27條,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了預防職安法一直提的職業災害,要由原事業單位做以下事項:總是要先設置一個協議組織,既然有組織,就要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來指揮監督;那不同單位分別雇用員工共同作業,自然要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不同承攬商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前面這些就是「立法者」認為各位工安主管在您工作時,有找承攬商來做工程,需要進行上述事前工作。

那本條第二項:如果您們公司,找兩個承攬商來做工程,但自己沒有參與此工程,就要指定一個承攬商來負責剛剛的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B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之責任如何處理?(A)轉嫁承攬人,分別就承攬部分自負責任(B)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C)承攬人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D)應由承攬人合組共向企業體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B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仍應依規定負原事業 單位之承攬管理責任(B)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原事業單位之承攬管理責任(C)應由承攬人互推一人負原事業單位之承攬管理責任(D)抽籤決定

術科考古題:

事業單位將其專業之一部分交付承攬時,()事前告知應包括那些事項?(3 )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依法應對那些作業管制進行協議?(7 )

擬答

  1. 就是前面那一題喔。
  2.  

依照職安法與細則規定,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對以下作業管制進行協議:

一、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四、對進入局限空間、危險物及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五、機械、設備及器具等入場管制。六、作業人員進場管制。七、變更管理。八、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

九、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上下設備、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十、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這題配分7分,所以扣掉其他有認為必要協調事項不算,要寫7個,那各位的目標是及格,所以至少要拿4分。換言之,真正考試時,就算是我大概也是這樣寫,粗體字當然要盡量背。

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勞工的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機械、設備等等入場管制作業人員進場管制變更管理、從事動火、高壓電活線非常危險作業的管制、進入局限空間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對於危險性機械做統一口令與指示、使用打樁機、拔樁機、上下設備、施工架這類高危險機械、設備、構造物,要互相協調。

除非有小叮噹的記憶麵包,或是自己就是機器人,不能非常難把全部背下來,包含我也辦不到,但我會用聯想跟類推的方式來寫沒背到的部分,那如前面幾篇所說,改題老師要改上千份,都是找『關鍵字』,例如「進場管制」「那些東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改題老師大概都背9成以上,他會理解您有寫關鍵字,所以給您0.5分或1分,他掃過您的答案,沒看到關鍵字,不會停下來找,因為要改上千份。以上,再請各位參考。

 

請列舉3項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之必要措施。(6)

擬答:

就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之必要措施,規範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列舉如下: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來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避免職業災害的發生,事業單位依法應採行那些措施?(25 分)104年普通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這題申論題,就要把上面都寫出來了。

 

28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這條是說,如果有兩個廠商一起承攬工程時,兩個廠商要協調互推一人來當代表人,而這代表人要負雇主的職業災害預防責任。

 

B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由誰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A)較大事業單位(B)兩者互推一人(C)兩者共同承擔(D)原事業單位指定

A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何者負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A)雇主(B)承攬人(C)再承攬人(D) 協議組織

這次的範疇比較屬於背誦的,請各位同學要多注意關鍵字來記憶。

 

certifi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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