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來看看我們職業安全法的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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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剛開始接觸的同學,務必從頭開始看一遍。覺得不錯,也請幫忙按讚、分享。
第26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此條是屬於,規範事業單位,如果交付承攬時,應該事前告知外包商,其工作環境的危害是什麼;包含外包商又把工程包給下一包時,該外包商也要事前告知,不能事後、發生災害後才告知。
那什麼是事前告知,則規範在細則第36條,事前告知,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就是事前告知,要用書面,不能用口頭、錄音機方式;也可召開協商會議將會議作成紀錄也可。
D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A)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B)有關其事業之危害因素(C)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D)事業經營概況 |
術科考古題:
事業單位將其專業之一部分交付承攬時,(一)事前告知應包括那些事項?(3 分)
擬答:
(一)依照職安法第26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以下事項:
- 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2) 危害因素。(3)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這條的重要性就多了,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事業單位的責任比較大,要有該第一到第五點,其中第一點,設置協議組織要協議什麼也要會,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工作間的聯繫;工作場所的巡視;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協議組織要協議什麼,規範在細則第38條,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一、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四、對進入局限空間、危險物及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五、機械、設備及器具等入場管制。
六、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七、變更管理。
八、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 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
九、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 置、氧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上下設備、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十、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這種很像是法條背誦,各位只能嘗試用一些方式來記憶,有一種方式為,各位可以把自己想成「立法者」,如果各位工安主管要來規範、管理您的員工時,要如何做。
我們回頭再來看第27條,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了預防職安法一直提的職業災害,要由原事業單位做以下事項:總是要先設置一個協議組織,既然有組織,就要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來指揮監督;那不同單位分別雇用員工共同作業,自然要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不同承攬商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前面這些就是「立法者」認為各位工安主管在您工作時,有找承攬商來做工程,需要進行上述事前工作。
那本條第二項:如果您們公司,找兩個承攬商來做工程,但自己沒有參與此工程,就要指定一個承攬商來負責剛剛的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B |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之責任如何處理?(A)轉嫁承攬人,分別就承攬部分自負責任(B)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C)承攬人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D)應由承攬人合組共向企業體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
B |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仍應依規定負原事業 單位之承攬管理責任(B)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原事業單位之承攬管理責任(C)應由承攬人互推一人負原事業單位之承攬管理責任(D)抽籤決定 |
術科考古題:
事業單位將其專業之一部分交付承攬時,(一)事前告知應包括那些事項?(3 分) (二)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依法應對那些作業管制進行協議?(7 分)
擬答
- 就是前面那一題喔。
依照職安法與細則規定,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對以下作業管制進行協議:
一、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四、對進入局限空間、危險物及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五、機械、設備及器具等入場管制。六、作業人員進場管制。七、變更管理。八、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
九、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上下設備、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十、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這題配分7分,所以扣掉其他有認為必要協調事項不算,要寫7個,那各位的目標是及格,所以至少要拿4分。換言之,真正考試時,就算是我大概也是這樣寫,粗體字當然要盡量背。
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勞工的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機械、設備等等入場管制、作業人員進場管制、變更管理、從事動火、高壓電活線非常危險作業的管制、進入局限空間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對於危險性機械做統一口令與指示、使用打樁機、拔樁機、上下設備、施工架這類高危險機械、設備、構造物,要互相協調。
除非有小叮噹的記憶麵包,或是自己就是機器人,不能非常難把全部背下來,包含我也辦不到,但我會用聯想跟類推的方式來寫沒背到的部分,那如前面幾篇所說,改題老師要改上千份,都是找『關鍵字』,例如「進場管制」「那些東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改題老師大概都背9成以上,他會理解您有寫關鍵字,所以給您0.5分或1分,他掃過您的答案,沒看到關鍵字,不會停下來找,因為要改上千份。以上,再請各位參考。
請列舉3項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之必要措施。(6分)
擬答:
就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之必要措施,規範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列舉如下: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來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避免職業災害的發生,事業單位依法應採行那些措施?(25 分)104年普通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這題申論題,就要把上面都寫出來了。
第 28 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這條是說,如果有兩個廠商一起承攬工程時,兩個廠商要協調互推一人來當代表人,而這代表人要負雇主的職業災害預防責任。
B |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由誰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A)較大事業單位(B)兩者互推一人(C)兩者共同承擔(D)原事業單位指定 |
A |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何者負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A)雇主(B)承攬人(C)再承攬人(D) 協議組織 |
這次的範疇比較屬於背誦的,請各位同學要多注意關鍵字來記憶。
certifi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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