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相關法規與實務考試重點彙整:

以下資料為條列式整理,適合考前衝刺用。

第二篇重點網址為

http://certifi.pixnet.net/blog/post/346456891

總結與評價網址為

http://certifi.pixnet.net/blog/post/347684867

法規:

室內空氣污染物定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會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的物質。

室內空氣品質指,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濃度,加上空氣中溼度及溫度。

裝修材料、商品逸散空氣污染物之國家標準、空氣清淨機國家標準等相關事項,由經濟主管機關負責。

公告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以執行。

 

罰則:

公告場所不符合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5萬元~25萬元罰鍰。

改善期間,公告場所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未依規定標示且繼續使用該公告場所者,處新臺幣5~25

公告場所未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先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1~5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罰10~50,偽造資料同樣罰10~50

 

依本法命其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以90日為限:

  •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事由消滅後15日內,書面申請延長。
  • 未能限期改善,可在限期改善之日起30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法規細則

稽查檢測選定檢測點應避免受局部污染源干擾,距離室內硬體構築或陳列設施最少0.5公尺以上及門口電梯最少3公尺以上。

 

門口的不合格標示,要求有:應保持完整,其文字應清楚可見,標示方式以使用白色底稿及邊長10公分以上之黑色字體為原則。

標示文字內容應以橫式書寫為主。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一氧化碳,9ppm8小時,NDIR檢驗。

二氧化碳,1000ppm8小時,NDIR檢驗。

臭氧,0.06ppm8小時。

甲醛,0.08ppm1小時。

TVOC0.56ppm1小時。

PM1075μg/m324小時。

PM2.535μg/m324小時。

細菌,1500 CFU/m3,最高值。

真菌,1000 CFU/m3,最高值。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巡檢點

室內樓地板面積小於等於2000平方公尺者,巡檢點數目至少5點。

室內樓地板面積大於2000~5000平方公尺者,以室內樓地板面積每增加400平方公尺應增加一點,累進統計巡檢點數目;或以巡檢點數目至少10點。

定期檢測之採樣時間應於營業及辦公時段。

 

採樣點數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樓地板面積小於或等於5000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1個。

二、室內樓地板面積5000~15000平方公尺,採樣點至少2個。

三、室內樓地板面積15000~30000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3個。
四、室內樓地板面積大於30000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4個。

同一採樣點各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之採樣應同日進行。定期檢測之採樣點數目超過2個以上,各採樣點之採樣時間得於不同日期進行,但同一點的項目仍要同天完成。

 

校正測試,指下列:

零點偏移:指自動監測設施操作一定期間後,以零點標準氣體或校正器材進行測試所得之差值。

全幅偏移:指自動監測設施操作一定期間後,以全幅標準氣體或校正器材進行測試所得之差值。

自動監測設施,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半年進行一次。

每月之監測數據小時紀錄值,其完整性應有百分之八十有效數據。

 

公告場所定期檢測之檢驗頻率,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2實施定期檢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至少1次。

應於每次實施定期檢測前2個月內完成巡查檢驗。項目至少應包含二氧化碳
細菌及真菌的定期檢測,於採樣前應先進行現場觀察,發現有滲漏水漬微生物生長痕跡
列為優先採樣之位置

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數目,依場所之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面積1000平方公尺(含未滿),應採集1點。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劃,包含8項。

TVOC12項。

室內空氣品質指標,9項。

基本上,上述看完,就可合格,但若還有不懂,或第一次沒考過,有更詳細筆記與考古題,可至

https://seller.shopee.tw/portal/product/1901002270/

https://seller.shopee.tw/portal/product/1970031924/

購買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certifi 的頭像
    certifi

    certifi的部落格

    certif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