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逐條釋義

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1之期間。

用詞解釋,多數就是考點,本辦法也不例外。

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取之措施,包括( )( )( )( )及其他相關措施

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這四項措施要會,填空題有出現過,多選題也有。

3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一、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二、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4條:具有鉛作業之事業中,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者,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當事業單位勞工達100人以上,且從事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相關作業,或是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夜班這類對於孕婦有健康危害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那工安要做什麼?就是要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適性安排

如果是鉛作業事業,那不管多少人,都要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5條: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暴露於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作業環境或型態,應實施危害評估

雇主使前項之勞工,從事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前二條及前項之母性健康保護,雇主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辦理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雇主另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型態及身體狀況,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並據以執行。

這條比較複雜,大概分三個考點:

  • 雇主(工安)只要勞工有從事職安法第30條所列的作業環境或型態,都要實施危害評估。職安法30條,就是規範,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礦坑工作。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三、異常氣壓之工作。等等等,要自己往前翻書看。
  • 雇主(工安),如果該勞工從事職安法第30條以下:
  •  
  •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雇主另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型態及身體狀況,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

6條: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包含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性、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

二、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並實施分級管理。

三、協助雇主實施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雇主執行前項業務時,應填寫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採行措施,並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告知勞工其評估結果及管理措施。

本條針對母性健康保護,要做什麼事情進行規範,但如果從頭看的考生應該會發現,就是危害評估;評估完進行分級管理;但不能只有管理(嘴巴講)還要環境改善跟危害預防(動手做)

7條: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並提供健康指導及管理。

前項之面談,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進一步評估或追蹤檢查者,雇主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其他專科醫師,並請其註明臨床診斷與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勞工於接受第一項之面談時,應依規定填寫健康情形,並提供孕婦健康手冊予醫護人員。

8條: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二條規定重新辦理。

這兩條就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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