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
39. 下列何者不屬於對於未滿十八歲及妊娠或分娩後未滿一年女性勞工具危害性之化學品? (A) 鉛及其無機化合物 (B) 六價鉻化合物 (C)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D) 錳及其無機化合物 |
HIT |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
A D |
40. 目前雇主推動勞工身心健康保護要求明確訂定計畫之勞工人數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母性健康保護計畫→100人 (B) 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200人 (C)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100人 (D)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100人 |
HIT |
這題感覺在考術科,感覺就是某位老師的習慣。而且老實說,所選的計畫都還有點冷門。 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特性及風險,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法規並未指出人數,而是說有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所以要去看怎樣的規定要有怎樣的醫護人員。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100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分別依法規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所以至少為300人。 |
D |
4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對於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以及廚房與餐廳之相關規定,下列 何者錯誤? (A) 廁所與廚房及食堂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 (B) 廁所及便器每日至少應清洗一次,並每週消毒一次 (C) 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D) 餐廳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二十 |
HIT |
第 319 條:廁所與廚房及食堂應距離30公尺以上 第 319 條:廁所及便器每日至少應清洗一次,並每週消毒一次 第 322 條: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1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第 322 條:餐廳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12% |
C |
42. 防火管理人與保安監督人之相關訓練時數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兩者初訓時數均為12小時 (B) 兩者複訓時數均為6小時 (C) 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複訓至少6小時 (D) 保安監督人每三年複訓至少8小時 |
HIT |
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24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每2年接受複訓8小時一次。 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 保安監督人:24小時,每2年8小時。 防火管理人:12小時,每3年6小時。(考古題喔,所以這要背一下) |
D |
43. 下列相關性連結組合何者錯誤? (A) 消防防護計畫—防火管理人 (B) 消防防災計畫—保安監督人 (C)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安全防護計畫—爆竹煙火監督人 (D)交通維持計畫—安全技術人員 |
HIT |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所以消防防護計畫由防火管理人製作。 那交通維持計畫呢?這第2題有出現過喔。 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日間封閉車道、路肩逾2小時」或「夜間封閉車道、路肩逾1小時者」,應訂定『安全防護計畫』,並指派專人指揮勞工作業及確認依交通維持圖說之管制設施施作。 所以『安全防護計畫』雇主要負責。 |
A |
44. 下列哪些工作場所,依規定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並禁止非與從事作業 有關之人員進入? (甲)氧氣濃度未達百分之十八之場所 (乙)遭受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丙)有害物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場所 (丁)具有強烈微波、射頻波或雷射等非游離輻射之場所 (A) 甲乙丙丁 (B) 甲乙丙 (C) 甲丙丁 (D) 乙丙丁 |
HIT |
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並禁止非與從事作業有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二、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 三、具有強烈微波、射頻波或雷射等非游離輻射之場所。 四、氧氣濃度未達18%之場所。五、有害物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場所。 六、處置特殊有害物之場所。七、遭受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
A |
45. 化學品廠商如欲輸入未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應向 中央主管機關繳交何種文件? (A) 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 (B) 完稅證明 (C) 報關申請單 (D) 生產流程報告 |
HIT |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公告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 |
A |
46. 下列有關任期之規定,何者錯誤? (A)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二年 (B) 工會會員代表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C)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 (D)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 |
HIT |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4年 那其他三個委員任期都是正確的。 補充:勞工年滿15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
C |
47.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命令或法規要求,下列何者錯誤? (A)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應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 (B) 危害性化學品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應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C) 從事石油產品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應每三年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D)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應使監測評估小組成員共同簽名及作成紀錄,留存備查並保存三年 |
HIT |
下列工作場所: 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第 4 條:上述的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每5年就下列事項,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考試時遇到這四個選項,不要慌。 選項A: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評估及分級管理,雇主應至少每3年執行一次,因化學品之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而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變更後3個月內,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 這條還算常見吧,如果這樣問,應該可以答得出3年重新評估,變更前後3個月,如果有增加暴露風險,也要評估。 選項B: SDS多久要適時更新?3年,這很基本。 選項D: 哪些事項會保存超過3年?都是具有延遲性危害。監測小組的組成簽名危害性沒那麼大,可以猜3年。這樣的思考邏輯,至少可讓同學從4猜1,變成2猜1。 |
C |
48.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哪些事項? (甲)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乙)進行拆除作業時待拆物件之不良品汰換 (丙)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丁)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A) 甲乙丙丁 (B) 甲乙丙 (C) 甲丙丁 (D) 乙丙丁 |
HIT |
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 注意這條的但書,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就是不用屋頂作業主管監督。 |
D |
49.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規定「未滿十五歲透過他人 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 其工作時間應符合之規定,下列哪些項目正確? (甲)年齡未滿六歲者,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乙)年齡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者,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 (丙)年齡十二歲以上未滿十五歲者,每日不得超過六小時 (丁)繼續工作二小時,至少應有十五分鐘之休息 (A) 甲乙丙丁 (B) 甲乙丙 (C) 乙丙丁 (D) 甲丁 |
HIT |
工作者之工作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未滿6歲者,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二、年齡6歲以上未滿12歲者,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三、年齡12歲以上未滿15歲者,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 工作者之待命及準備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繼續工作2小時,至少應有15分鐘之休息。 法規題只能多看,也很難用推理的。 |
A |
50.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6 - 3 條規定,事業單位從事食品外送作業勞工人數在多少人以上時,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指引,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 並據以執行? (A) 30人 (B) 50人 (C) 100人 (D) 200人 |
HIT |
雇主對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食品外送作業,應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事業單位從事食品外送作業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指引,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所定執行紀錄或文件,應留存2年。 這是外送員多之後,增加的法條,30人以上就要有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 |
- Nov 01 Mon 2021 12:23
109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安全衛生法規--全解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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