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來看看我們職業安全法的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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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剛開始接觸的同學,務必從頭開始看一遍。覺得不錯,也請幫忙按讚、分享。
第 22 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前項職業病預防事項應配合第二十三條之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性質分階段公告。
第一項有關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條50人以上,就要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進行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的工作,非常常考。
B |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多少人以上,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A)30 人(B)50 人(C)70 人(D)100 人 |
第 23 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之。
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條重點是衍生的法令: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所以就一併來學習,反正職安考試一定有在出題範圍內。
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
B |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餐旅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多少人以上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A) 100(B) 300(C) 500(D) 1000。 |
HIT |
這就是典型考題喔,餐飲業是第二類,所以要300人以上,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 |
A |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化學品製造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多少人以上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A) 100(B) 300(C) 500(D) 1000。 |
A |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多少人以上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A) 100(B) 300(C) 500(D) 1000。 |
HIT |
上面都是考同樣的觀念、考點,不要換了”土木工程業”就不會寫。 那第一類與第二類,簡單看過即可,第一類就是容易發生職災的行業。 |
B |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範,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 應設何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A) 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B) 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C) 二級管理單位(D) 無須設置管理單位 |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一般業
第一類事業 |
人數 |
應置之管理人員 |
未滿30人=1~29人 |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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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 |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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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99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 |
營造業
第一類事業 |
人數 |
應置之管理人員 |
未滿30人=1~29人 |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
30~99 |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 |
|
100~299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 |
上表我覺得是最最基本的,一定要會,不管是要考業務主管、管理員、甲安甲衛,那人數更多的情況,就看各位的念書時間。
第二類事業,以下也是一定要會,其他的就在參考。
第二類事業 |
人數 |
應置之管理人員 |
未滿30人=1~29人 |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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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 |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
100~299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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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99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 |
來看一下怎麼考:
B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稱為第一類事業是指事業具顯著風險者。這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多少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A)50 人(B)100 人(C)200 人(D)300 人 |
D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第二類事業,其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多少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A)50 人(B)100 人(C)200 人(D)300 人 |
D |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郵政業其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多少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A)50 人(B)100 人(C)200 人(D)300 人 |
A |
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之營造業事業單位,擔任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應受何種營造業安全衛生教育?(A)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B)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C)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D)主管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D |
以下僱用勞工人數之第一類事業,應置之管理人員不可為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A) 5 (B) 15(C) 29 (D) 40 |
D |
有一家金屬製品製造業勞工人數 320 人,應如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A)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B)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一人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二人以上(C)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二人以上(D)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以上 |
HIT |
108漢翔考古題,就考超過300人。300~499人,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 |
第 24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這條算是常識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的操作人員,要有技能檢定合格人員擔任,不能隨便找個人就來操作。
第 25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這條是承攬責任的分配,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要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D |
依民法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 約」,謂之何者? (A)僱傭(B)委任(C)勞務採購(D)承攬。 |
HIT |
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這題不是考民法,而是考承攬定義,就是包商完成一定工作,等到做完之後,跟你請款,就是承攬。考試會問您這情況是委任還是承攬還是僱傭。 |
A |
依照民法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為 (A)僱傭(B)委任(C)勞務採購(D)承攬。 |
HIT |
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這題各位要會的是,怎樣情況是僱傭。 |
C |
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部分之責任為何?(A)依工程性質決定責任(B)視職業災害原因判定是否補償(C)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D)依承攬契約決定責任。 (黃金考題) |
C |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原事業單位之則認為何?(A)依工程性質決定責任(B)視職業災害原因判定是否補償(C)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D)依承攬契約決定責任。 |
certifi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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