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把合法罷工這件事想的很簡單,其實不然。
這也不是台灣第一次有罷工活動,但或許是近年人數較多的一次或是比較有新聞性的一次,畢竟台灣新聞界只有「爆料」、「瘋傳」這種題材才能對應其智商。
在去年2015.5.31,華航集團旗下的華潔洗滌公司舉行罷工投票,結束後隨即展開罷工,歷時26.5個小時,獲得加薪5000元、外籍勞工免收膳宿費2500元,公司承諾往後不再使用派遣、外包業務需先與工會協商的成果。
昕琦科技同樣在2015.5.23早上8點開始,逾30名成員及聲援者到場罷工靜坐,最後在中午過後達成協議,由資方承諾於民國108年前不遷廠,且屆時若涉及職務調動,必須有資遣方案。
合正科技2016.2.15上午8點入廠召開臨時會,59位工會會員到場投票,全數通過罷工並設置罷工糾察線,封鎖工廠的出貨動線,要求資方返還積欠的加班費及勞退金,並提供「法定資遣費加上5個月平均工資」的優離方案。勞資雙方協商至2/16凌晨1點多,歷經18小時談判後,資方接受工會所提方案,並同意返還積欠加班費。
但合法罷工不是一群人說了就算,這要先說明「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簡單來說,勞工要求雇主發放年終獎金屬於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勞資爭議??
如勞資雙方有事先約定,且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則因此發生爭議時,係屬「權利事項」之爭議。
如勞資雙方未事先約定其發放額度並將之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而發生爭議時,則應屬「調整事項」之爭議。
「權利事項」一般是指過去的權利、義務關係,任職已經簽約的東西,自然是雙方都同意的。
「調整事項」比較屬於未來的的勞動條件、薪資等變動。
勞資爭議處理法53條第1項寫的很清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就算是「調整事項」也不是說罷工就罷工,必須先進行調解與仲裁,第一次調解不成立,還要進行第二次仲裁,還是不成立,才會進行「爭議行為」,爭議行為指的是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且依同法第7條第2項,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工會,例外的有以下兩種情形下,
- 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 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
這次華航空勤抗爭的主要爭點,是於獎金與工資調整方面,這屬於「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上「調整事項」是可以合法罷工的,只要符合勞資爭議法第54條中所寫:「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今天華航空勤工會取得成功,是她們當中有人花血汗,且其他人員努力在其背後支持抗爭而來的,這樣的結果確會吸引更多的人報考,對於公司來說,選擇到更優良的人才機會越大。
常說有本事的員工,就是會想辦法去爭取並改善現在工作環境對於勞工的不妥善處,已達到事半功倍;而沒本事的人,就是希望我沒有辦法好,別人就不能比我更好!我們只要聽老闆的話,老闆倒了我就沒工作。
好公司要請有本事的人還是沒本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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