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逐條釋義來到第五篇了

前一篇的網址:https://certifi.pixnet.net/blog/post/352958426

也可以從頭看起,特別是剛開始接觸的同學,務必從頭開始看一遍。

 

15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是規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的法條,連結到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這條在術科考試算難題,技師考試也出現過。這邊花一點時間來闡述。

本條規範了兩種場所要定期進行製程安全評估,而所謂的定期是每五年至少一次,所謂的製程安全評估指,一、製程安全資訊,二、製程危害控制措施

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實施前項評估過程之必要文件及結果。二、勞工參與三、標準作業程序四、教育訓練

五、承攬管理六、啟動前安全檢查七、機械完整性 八、動火許可 九、變更管理十、事故調查十一、緊急應變十二、符合性稽核十三、商業機密

那兩個場所,就是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也就是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考術科,後面也要寫,這規範在細則中),以及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項第5款所定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術科考古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具高風險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每5 年應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請回答下列問題:

()上述應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之工作場所為何?

()上述製程安全評估方法為何?

()事業單位應就製程安全資訊、製程危害控制措施實施製程安全評估,請列舉10項評估報告內容項目

這題的答案就是上面那串文字喔,至於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規範如下:

一、如果-結果分析。二、檢核表。三、如果-結果分析/檢核表。

四、危害及可操作性分析。五、失誤模式及影響分析。六、故障樹分析。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有同等功能之安全評估方法

 

那業務主管的考生,了解: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要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這樣即可。

16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

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製程、竣工、使用、變更或其他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實際上,這邊的法條都比較死板一些,都是概略性的敘述,但第16條衍生出很重的規範。

危險性之機械:一、固定式起重機。二、移動式起重機。三、人字臂起重桿。四、營建用升降機。五、營建用提升機。六、吊籠。

危險性之設備:一、鍋爐。二、壓力容器。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四、高壓氣體容器。

務必要會,必考。

C

下列何者不屬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A)鍋爐(B)升降機(C)衝剪機械(D)人字臂起重桿

A

下列何種屬於危險性機械?(A)固定式起重機(B)鍋爐(C)手推車(D)帶式輸送機。

C

以下何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危險性機械(A)起重機(B)營建用提升機(C)堆高機

(D)吊籠。

機械:會動的,但也不是每種會動就是危險性機械,例如推高機不是。

我會建議這樣背:起重、升降、吊籠,這些就是危險性機械。

設備:不會動的,壓力鍋、高壓氣體,這些就是危險性設備。

業務主管可以先懂到這邊,後面實際上還有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起重升降機安全規則』要看一下。

 

18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條就有點重要了,此條是說,如果在工作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要立即下令停工,使勞工先離開危險情況,那老闆不在時,在危及其他人下,可以自行停工,並向主管報告

那如果老闆跟妳靠腰,法律規定,不能就這樣就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

D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如何處理?(A)報告查機構(B)報告主管機關(C)繼續工作(D)由現場負責下令立即停工,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C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下列措施何者錯誤

(A)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B)勞工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C)雇主對勞工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得予以解僱、調職(D)雇主若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得予以解僱、調職

D

勞工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由誰發號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A)建築師(B)環境測定人員(C)職業安全衛生人員(D)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員。

D

作業現場如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之情形,如該作業現場負責人未使勞工停止作業及使勞工退避之安全場所者,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最重可處幾年以下之有期徒刑?(A) 4(B) 3(C) 2(D) 1

HIT

這邊算是出現第一個要有點印象的刑責,如果有立即危險,但老闆仍要你工作,可以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一年跟18,要會。

 

certifi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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