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繼續第三篇
第 8 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
前項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驗證,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
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
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五、其他特殊情形,有免驗證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之驗證,因產品構造規格特殊致驗證有困難者,報驗義務人得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為之。
輸入者對於第一項之驗證,因驗證之需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經核准後,於產品之設置地點實施驗證。
前四項之型式驗證實施程序、項目、標準、報驗義務人、驗證機構資格條件、認可、撤銷與廢止、合格標章、標示方法、先行放行條件、申請免驗、安全評估報告、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是說明,勞動部對於公告要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必須由認可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但是有以下情況,可以不用驗證:
(一)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
(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五)其他特殊情況,而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上述之中央主管機關乃勞動部。
那如果某些設備,構造特殊,可以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申請核准後改採適當檢驗方式。
輸入者因為驗證的需求,可以先申請放行,核准後,仍要在產品的設置地點實施驗證。
A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於下列何種用途得免驗證?(A)國防軍事用途,並有國防部出具證明者(B)僅供科技硏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科技部核准者(C)非供實際使用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經濟部核淮者(D)供勞工特殊作業,並經雇主同意者。 |
C |
需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器具,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含下列何者?(A)鍋爐(B)壓力容器(C)動力堆高機(D)起重機 |
C |
對於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下列何種用途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屬於得免驗證之情形?(A)供國防軍事(B)供科技研發(C)供製造產品研發(D)供商業樣品或展覽品 |
HIT |
上面這題為桃園機場業務員考試的題目,但此題出的不佳,雖然題目中未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何,但多數學生會認為是勞動部,則A選項也是可以選。所以看過即可。 |
C |
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因產品構造規格特殊致驗證有困難者,報驗義務人得檢附何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改採用適當檢驗方式?(A)物質安全資料表(B)風險評估報告(C)產品安全評估報告(D)報價單與海關放行單。 |
術科要注意的部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範,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而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有那些情形時,得免驗證,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20 分)
答案:就是要把那五點寫出來。
依職安法規定,共有以下五種情況,得免驗證,而下述之中央主管機關乃勞動部。
(一)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五)其他特殊情況,而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 9 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或型式驗證逾期者,不得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揭示於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對公告列入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進行抽驗及市場查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本條是說明,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或型式驗證逾期的機械設備,不能偷換一張合格標上去,當然也不可用刮刀偷改日期。
勞動部跟勞動檢查機構,要進行抽驗及市場查驗,檢查到自己公司時,不能跟勞檢員大小聲。
第 10 條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是說明危害性之化學品,雇主要做到,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標示跟提供安全資料表。
危害性之化學品,指下列之危險物或有害物:
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A |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有那些預防措施?(A)揭示安全資料表(B) 排列整齊(C) 掩蓋不予告知(D)統一運用 |
A |
依危險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定,製造商及供應商應提供具危害性之化學品安全資料表給事業單位,是屬何種性質?(A)義務(B)權利(C)職業道德(D)做功德。 |
D |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化學品,下列哪些非必要採取措施? (A)標示 (B)製備化學品清單 (C)揭示物質安全資料表 (D)環境監測。 |
C |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指的危害性化學品,其中有害物指對何者的危害?(A)人因性(B)物理性(C)健康危害(D)環境危害。 |
HIT |
記憶法:吸菸 有害 健康,所以有害物是健康危害。危險物就請記憶物理性。 |
B |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具有危害性化學品,係指符合下列何種國家標準之危險物或有害物?(A)CNS6864 (B)CNS15030 (C)CNS14258 (D)CNS17025。 |
這條衍生出,更重要的危險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未來會再提到,但看到這條時,要翻到這規則一起看。
危害性化學品之清單,指記載化學品名稱、製造商或供應商基本資料、使用及貯存量等項目之清冊或表單。
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指記載化學品名稱、製造商或供應商基本資料、危害特性、緊急處理及危害預防措施等項目之表單。
術科填空題: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而所謂的危害化學品清單,指記載()、()、()等項目之清冊或表單。
答案:化學品名稱、製造商或供應商基本資料、使用及貯存量。
第 11 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是說明危害性之化學品,雇主要依照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況,評估風險,然後採取分級管理。所以此為大略的法條,實際更重要的是其他規則,但就本法大概看過即可。
D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化學品分級管理(control banding)據以評估健康危害風險等級之項目?(A)健康危害分類(B)使用量(C)散布情況(D)火災爆炸危害等級 |
A |
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規定,以依化學品健康危害及暴露 評估結果評定風險等級,並分級採取對應之控制或管理措施之方法,稱為?(A)分級管理(B)風險管理(C)量化管理(D)品質管理。 |
certifi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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