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小字第7

本案是被告依照管委會的決議對原告機車未能於規定時間2小時內駛離,三圓羅馬社區管理委員會依系爭罰則條例第2條規定,對原告停放2部機車各處罰款1000元,共2000元情事。

法院認為:公寓大廈規約決議之事項,涉及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權利之限制者,須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規授權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以決議為之者,始可以決議制定規約加以規範,此乃立法者針對上開違規情節之態樣所為之立法規範(法律保留),即不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外,自行訂立處罰條款而為私力救濟。

系爭罰則條例第2條規定就處以罰款之部分,因涉及區分所有權人之財產權,自應依正當程序於區權人會議經充分討論並給予區權人表示意見後,訂明於規約始為合法。

 

小結:

本判決也明示可以訂定罰款,但這牽涉到區分所有權人之財產權,自應依正當程序於區權人會議經充分討論並給予區權人表示意見後,訂明於規約始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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