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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逐條釋義

1條: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條:本辦法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自然就要先知道,什麼是優先管理化學品,分為三大類,第一大類:

第一大類

1、黃磷2、氯氣(丙類第一種物質)3、氰化氫(丙類第一種物質)4、苯胺

5、鉛及其無機化合物6、六價鉻化合物

7、汞及其無機化合物8、砷及其無機化合物

9、二硫化碳(第一種有機溶劑)10、三氯乙烯(第一種有機溶劑)11、環氧乙烷12、丙烯醯胺(丙類第一種物質)13、次乙亞胺(丙類第一種物質)

14、含有113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1%之混合物。

 

 

上面雖然列了13種,並注意如果混和物當中重量超過1%以上的物質,這樣也算是『優先管理化學品』,並再注意到「鉛及其無機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這些會衍生出相當多的化合物,所以整個第一大類,有96種。那要背的話,我覺得就是二硫化碳、三氯乙烯、次乙亞胺、汞、黃磷,這幾個先會,其他有空在背

第二大類

依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屬下列化學品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一)致癌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生殖毒性物質

(二)呼吸道過敏物質第一級。

(三)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一級。

(四)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屬重複暴露第一級。

 

第二大類也是『優先管理化學品』,主要是嚴重產生基因突變跟比較危險的化合物,這有900多種,所以不用背,並注意如果混和物當中重量超過1%以上的物質也算是『優先管理化學品』。

當然第二大類考試不會考化合物,但會考配合題,就是上面那六種。

 

第三大類

依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第三大類就是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的化學品,目前有163種,而且這一大類有個地方比較特別,前面兩大類的混和物要重量超過1%以上,這一大類不用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作:指對於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之行為。

二、運作者:指從事前款行為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三、處置:指對於化學品之處理、置放或貯存之行為。

四、最大運作總量:指化學品於任一時間存在於運作場所之最大數量。

這一條說明專有名詞,考試的時候,很容易出是否或選擇題。但這種不是很難,務必要會

 

 

 

第四條: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這一條說明,雖然這當中有化學品,但不適用本辦法,例如事業廢棄物、或是在反應槽中的中間產物,這種就不受到本辦法的規範,多選題跟配合題都出現過

 

5條:優先管理化學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管制性化學品者,運作者應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假設某一化合物,為『優先管理化學品』,但又被公告為『管制性化學品』,要依照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來優先適用,就是說管制性化學品更毒,所以法規更嚴格因此要優先適用

 

6條:運作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報請備查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運作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

二、運作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其濃度及任一運作行為之年運作總量,達附表二規定者。

三、運作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其最大運作總量達附表三規定之臨界量。該運作場所中,其他最大運作總量未達附表三所定臨界量之化學品,應一併報請備查。

四、運作二種以上屬於第二條第三款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其個別之最大運作總量均未達附表三之臨界量,但依下列計算方式,其總和達1以上者:

        甲化學品最大運作總量           乙化學品最大運作總量

總和=---------------------------------------   -----------------------------------------

        甲化學品危害分類之臨界量      乙化學品危害分類之臨界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前項各款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應合併計算其最大運作總量及年運作總量。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化學品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化學品最大運作總量等於或小於其臨界量百分之二時,得免報請備查,並免納入總和計算。

二、化學品危害性包含二個以上之危害分類時,其臨界量以最低者為準。

 

 

 

 

 

 

 

這條看起來很複雜,此規範應報備的規定,彙整如下

第一大類

不論運作量多寡,皆須報請備查

第二大類中的:致癌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生殖毒性物質

不論運作量多寡,皆須報請備查

第二大類扣除上面的其他部分

化學品之任一運作行為年運作總量 1公噸者須報請備查

第三大類

要去看表格,(不用背,我也背不起來)

 

應該可以看得出來,第一大類跟第二大類,都有明確的數字規範,但第三大類,有個小小的計算,因為第三大類規範各種化學品分類的運作量都不同,例如急毒性物質第1級,超過5噸就要申報,而急毒性物質第2級,就變成50

  • 危害分類之臨界量 2% 該化學品納入計算、備查
  • 單一化學品危害性包含2個以上之危害分類時,其臨界量以最低者為準例如某一化合物有急毒性物質第1級,也有易燃氣體第1(這是10噸以上要備查),所以這時臨界量以最低者為準,所以該化學品,如果運作量有5噸以上就要備查。
  • 運作二種以上第三大類的優先管理化學品時候,如果個別之最大運作總量沒有達到臨界量,但利用上面的公式加總起來大於1,還是兩種物質都要備查;這也就是為什麼法條上有提到該運作場所中,其他最大運作總量未達附表三所定臨界量之化學品,應一併報請備查,因為您有一項超過,其他的化學品用公式來計算,不就也會大於1,相同意思

 

第七條:運作者對於前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首次備查:

一、運作者基本資料,如附表四。

二、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資料,如附表五。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資料。

前項報請首次備查之期限如下:

一、運作者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起6個月內。

二、運作者勞工人數未滿100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起12個月內。

8 條:運作者於完成前條首次備查後,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再行檢附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備查: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者,應於該備查之次年起,每年4月至9月期間辦理。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者,應於該備查後,每年1月及7月分別辦理。

9條:運作者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或定期備查後,其運作之最大運作總量超過該備查數量,且超過部分之數量達第六條附表三臨界量以上者,應於超過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第七條第一項所定資料,再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動態備查。

這三條講報備的期限,所以一起看,應該是不會考,彙整如下:

第一大類跟第二大類,要隔年起每年4~9月間,辦理定期報備。

第三大類,要每年1月跟7月,分別辦理定期報備。(也就是半年就要報備一次)

第三大類,不是要一些計算嗎!所以最大運作總量超過達臨界量以上,應於該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再行報請備查。

第三大類最大運作總量超過達臨界量以上,應於該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再行報請備查,這個稍微有印象即可。

 

10條:運作者辦理第七條至第九條之備查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11條:運作者於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事實,應於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首次備查,並按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報請首次備查之資料,得不包括第七條附表五所列實際運作資料。

後面的法條就沒更沒什麼重要性,看過即可,而如果變更運作事實,一樣要事實發生之日起30天內備查

 

12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評估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暴露風險,認有必要補充其他相關運作資料時,得要求運作者於指定期限內,依附表六填具附加運作資料,並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13條:運作者報請備查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變更後30內依附表七辦理變更,並將更新資料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一、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變更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

14條:運作者報請備查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

一、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資料有誤寫、誤算、缺漏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如果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0日內辦理變更,並將更新資料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模擬考題

一、是非題

(  ) 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之規定,所謂的最大運作總量:指化學品於指定內時間存在於運作場所之最大數量。

(  )如某一化合物為優先管理化學品亦為管制性化學品者,運作者應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相關作業。

 

二、填空題、配合題

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之規定,某化學品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並公告為優先管理化學品,則

一、該化學品最大運作總量等於或小於其臨界量(  )時,得免報請備查,並免納入總和計算。

二、化學品危害性包含二個以上之危害分類時,其臨界量以最(  )者為準。

運作者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規定,完成首次備查或定期備查後,其運作之最大運作總量超過該備查數量,且超過部分之數量達臨界量以上者,應於超過事實發生之日起(  )日內,再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動態備查。

 

配合題

試依照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之規定,選出下列化學品是否屬於『優先管理化學品』?

呼吸道過敏物質第1

水環境之危害物質

致癌物質

皮膚過敏物質第1

金屬腐蝕物

生殖毒性物質

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1

急毒性物質第1

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2

 

 

 

--------答案分隔線------------

一、是非題:兩題都是錯的。

二、填空題、配合題:2%、低、30

三、配合題:致癌物質、生殖毒性物質、呼吸道過敏物質第一級、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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